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章 国际化仲裁机制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约定具体仲裁程序,但其约定应当能够实施,且不得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