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四章 监督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监督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根据监督审计的需要,列席执行机构有关会议;(三)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策情况;(五)监督检查执行机构的财务工作情况;(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督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