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监督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监督审计的需要,列席执行机构有关会议;

(三)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策情况;

(五)监督检查执行机构的财务工作情况;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督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