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四章 监督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府在仲裁院设立监督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行使监督审计权。监督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监审长、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