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府在仲裁院设立监督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行使监督审计权。监督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监审长、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