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二十条有效仲裁院设立仲裁发展基金。仲裁发展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制度由仲裁院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