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仲裁院应当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绩效激励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定期薪酬评估调整机制以及长效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