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仲裁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水平,制定争议解决收费标准。

仲裁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