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十七条有效仲裁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水平,制定争议解决收费标准。仲裁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