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十三条有效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二至四名。仲裁院院长为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