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章 理事会第十二条有效理事会可以成立规则制定委员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咨询工作,其经费纳入执行机构的财务安排。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