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就表决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修订章程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