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章 理事会第十条有效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理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