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仲裁院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定和修改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其他争议解决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四)审议提出仲裁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或者罢免意见;

(五)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六)设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七)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九)审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制度、执行机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仲裁发展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十)审议仲裁院的其他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一)组织开展理事会换届工作;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