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铁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