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