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烧荒、放养牲畜;(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