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烧荒、放养牲畜;

(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