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生命、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