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社会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设施应当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