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