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常住人口、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以及服务半径、交通、环境、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

(二)每五千至一万人口,预留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

(三)每七千至两万人口,预留一所十二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五百米至八百米;

(四)每二点四万至五万人口,预留一所十八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一千米至一千五百米;

(五)每八万至十万人口,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个班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

(六)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七)人口达到三十万的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和建设的定额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