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编制依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