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