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