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无偿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