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未明确配建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用途和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七)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
(八)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