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行政审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