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儿童按照标准班额、校额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等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