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功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