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