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