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