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