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受理举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