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自行资源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