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餐饮食材的动态管理,避免造成浪费。鼓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材进行捐赠、分发或者降价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