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