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者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