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