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