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当事人可以选择电子介质、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