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