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