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