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乡级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河湖长职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开展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破坏、污染河湖的行为,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公益岗位、成立专门管护队伍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的巡查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