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水源保障,完善供水网络,建设集约高效的供水系统,推进农业、工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一)严格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特种用水价格制度;
(三)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以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减少流域内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升再生水水质,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
(六)全面普及节水器具、设备;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推广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