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白洋淀流域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运行、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