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白洋淀流域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运行、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