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治理监管责任,以改善白洋淀水质为重点,实行全流域联动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补水等系统治理措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