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