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法实施产业准入制度,严格对水资源消耗等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对现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改造、转型、关停或者搬迁。

白洋淀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传统产业的管控,实施产业目录清单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雄安新区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