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建立或者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二)不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五)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六)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