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