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平等协商第三十九条有效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平等协商职责期间,除法定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